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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方及规格:
注射剂:(4ml)/瓶
二、NMPA 批准的适应症(特别是制造商的说明):
适应症1:贝伐单抗联合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
适应症 2:贝伐单抗联合铂类化疗用于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的一线治疗。
适应症 3:贝伐单抗用于治疗成人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注:基于研究)。
适应症4:贝伐单抗联合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注:基于研究)。信迪利单抗联合贝伐单抗一线治疗未经全身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注:基于-32研究)。
适应症5:贝伐单抗联合卡铂和紫杉醇一线治疗III期或IV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OC)患者初次手术切除后(注:基于GOG-0218研究)。
适应症 6:贝伐单抗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拓扑替康治疗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CC) 患者(注:基于研究)。
三、合理用药要点(大肠癌):
1.一、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二线治疗,可选择贝伐单抗+化疗。
2.一线治疗采用含贝伐单抗的方案控制疾病,随后贝伐单抗+氟尿嘧啶维持直至疾病进展。
3.接受一线贝伐单抗治疗的疾病进展患者可继续使用贝伐单抗联合二线化疗,直至疾病再次进展。
4.贝伐单抗静脉输注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推荐剂量为:联合化疗方案时,5mg/kg体重,每两周一次,或7.5mg/kg体重,每 3 周给药一次。不建议减少贝伐单抗的剂量。
5.本品联合治疗肝细胞癌是基于研究:推荐剂量15mg/kg于给药后同日静脉给药,每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无法忍受的毒性。
6.贝伐单抗通过静脉输注稀释和给药。第一次静脉输注应持续 90 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液耐受良好,第二次输液时间可缩短至60分钟。如果 60 分钟的输液也被患者很好地耐受,那么所有后续的输液都可以在 30 分钟内完成。贝伐单抗不能作为静脉推注或推注给药。
7.老年患者使用无需调整剂量。
8.下列情况停用贝伐单抗: 涉及内脏瘘形成的严重胃肠道不良反应(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形成、腹腔脓肿);严重出血(例如需要干预);严重的动脉血栓栓塞事件;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危及生命(4 级)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
9.以下情况应停用贝伐单抗: 择期手术前 4 周;药物控制不佳的严重高血压;需要进一步评估的中度至重度蛋白尿;严重的输液反应;需要干预的伤口裂开和伤口愈合的并发症(在伤口完全愈合之前停止用药)。
10.贝伐单抗输液不应与葡萄糖或葡萄糖溶液同时或联合给药。
11.贝伐单抗经配制并用0.9% 氯化钠溶液稀释至所需的给药体积。贝伐单抗溶液的终浓度应保持在1.4~16.5mg/ml之间。
12.贝伐单抗不应冷冻保存,也不应摇晃。在 2-8°C 避光条件下使用原包装储存和运输。
13.在2~30℃,在0.9%氯化钠溶液中,贝伐单抗在使用过程中的化学和物理稳定性可以保持48小时。产品在无菌条件下制备后在 2-8°C 下储存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合理用药要点():
1.贝伐单抗不适用于治疗晚期肺鳞状细胞癌。
2.贝伐单抗不应用于严重出血或近期咯血或肿瘤侵犯大血管的患者。
3.贝伐单抗联合铂类化疗长达 6 个周期,随后贝伐单抗单药维持治疗或与维持治疗可用的化疗药物(如培美曲塞混悬液)联合维持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4.贝伐单抗的推荐剂量为 15 mg/kg,每 3 周给药一次。您也可以每 3 周使用一次 7.5mg/kg。
5.下列情况停用贝伐单抗:(1)严重胃肠道不良反应(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形成、腹腔脓肿)、内脏瘘形成。(2)需要伤口裂开)干预和伤口愈合并发症。(3)严重出血(例如,需要干预)。(4)严重动脉血栓事件。(5)危及生命的(4级)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肺栓塞。(6)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7)可逆性后脑病综合征。(8)肾病综合征。
6.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暂停使用贝伐单抗:(1)择期手术前4-6周,手术后至少28天,直至伤口完全恢复。(2)严重高血压,药物控制不佳。(3)中度至重度蛋白尿需要进一步评估。(4)严重输液反应。
7.在欧盟,贝伐单抗联合厄洛替尼被批准用于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EGFR敏感突变的非鳞状细胞癌患者,目前该适应症尚未获批在中国,可以在与患者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使用。
免责声明: 本站关于疾病和药品的介绍仅供参考,实际治疗和用药方案请咨询专业医生和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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