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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阿瓦斯汀(贝伐单抗注射液)是罗氏制药在瑞士的子公司基因泰克于2004年推出的明星药。该药是一种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恶性胶质瘤、转移性肾癌、宫颈癌、复发难治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等。 2015 年全球销售额为 66.84 亿瑞士法郎。
(贝伐单抗注射液)于2010年在中国上市。根据IMS数据,其2015年在中国的销售额约为5.17亿。目前,国内重组人源化VEGF单抗已获恒瑞医药、复宏汉霖、信达信达、齐鲁药业等公司批准临床使用。
12月21日,根据药品临床试验注册信息公示平台信息,齐鲁药业将开展(阿伐他汀生物类似药)联合紫杉醇卡铂一线治疗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性III期临床研究(注册号:,进行中,尚未招募),试验计划招募512人。
这种III期临床参考药物是。对照药的规格、用法和服药时间为:4ml/瓶;每个周期的第一天给药,剂量为15mg/kg;一个治疗周期,在没有 PD 的情况下,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或死亡,给药 4-6 个周期,至少 4 个周期,最多 6 个周期。
本规范下的阿瓦斯汀按2012年海南非基本药物招标价格5271.67元计算。成人体重按60kg计算,需单剂,则需9剂一次,每个周期的成本为5271*9=元。
给药时间根据至少4个周期计算。本次III期研究将至少花费*4*256=4858万元购买原研对照药。
在这里,我们没有计算化疗药物的成本,而是按照最短的给药周期计算的,所以原研药的实际成本肯定会高于这个数字。
根据此前统计的66家企业413个药物的研发成本数据(见:独家披露·国内药企研发成本大底(上)),一个2类生物药(单抗体)被研制成功,临床研究开发获批至获批之日。成本中位数为 1800 万美元。加上临床试验的成本、申请生产的成本、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成本,肉眼估计研发成本过亿元是没有问题的。年内启动了 3 项 III 期研究,轮流使用 、 和 )。
临床试验信息
测试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阿瓦斯汀联合紫杉醇和卡铂治疗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疗效是否相似;
次要目的:评价阿瓦斯汀联合紫杉醇和卡铂治疗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安全性和免疫原性。
主题信息
年龄:18(最低)至 75(最高)
性别:男+女
健康对象:无
标准约束
年龄≥18岁,≤75岁;
局部晚期(IIIb 期,不适合多学科治疗)、转移性(IV 期)或复发性非鳞状 且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无法手术无法手术的患者。基于痰细胞学诊断非鳞状 需要通过免疫组织化学确认。如果多种肿瘤成分混合,则应对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
ECOG评分为0-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变可以根据 .1 标准进行评估;
未接受过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全身抗肿瘤治疗(如受试者在完成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治愈性治疗后接受辅助治疗,但后来出现疾病复发,可在这种情况下,辅助治疗的结束时间要求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后6个月以上,辅助治疗引起的各种毒性反应已经恢复(根据CTC AE4.@ >03标准判断≤1级,脱发除外);
预期寿命≥24周;
血液学参数满足: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白细胞≥3.0×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100×109/L;
肝功能满足以下条件:总胆红素≤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无肝转移);丙氨酸转移酶≤2.5×ULN(无肝转移);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ULN(有肝转移);丙氨酸转移酶≤5×ULN(有肝转移);
肾功能满足以下条件:血清肌酐≤1.5×ULN;或者,肌酐清除率计算值≥50ml/min;且尿蛋白<2+(当基线尿蛋白为2+时,应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可选择≤1g);
凝血功能满足以下条件: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部分凝血酶原时间(PTT或aPTT)≤1.5×ULN;
心功能满足以下条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心脏彩超);
受试者能与研究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能遵守研究规定的就诊、治疗、实验室检查等相关规定;
育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给药完成后6个月;
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给予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中央鳞状细胞癌、以鳞状细胞为主要成分的混合性腺鳞癌;
已知ALK融合基因阳性;
筛查前 6 个月内显示血栓性疾病的病史或检测结果;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入大血管的迹象,研究者或放射科医师必须排除肿瘤已完全接近、包围或侵入大血管腔(如上肺动脉或上腔静脉)的患者;
有症状的脑或脑膜转移,或有脊髓压迫史;
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对胸外骨病变进行姑息性放疗的患者;
筛选前28天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包括开胸手术)、有重大外伤(如骨折)、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预计需要大手术的;
在第一剂阿瓦斯汀/治疗前 48 小时内进行的小型外科手术(根据研究判断是否有出血倾向);
当前或最近(第一剂阿瓦斯汀/前 10 天内)阿司匹林(>/天)或其他已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或全剂量抗凝剂;
病史或检测结果表明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可能增加出血风险的患者;
不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和/或舒张压>);
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有临床意义的(例如,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CVA 或 TIA(筛查前≤6 个月)、心肌梗塞(筛查前≤6 个月)、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协会分类≥ II 级充血心力衰竭,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药物治疗且药物治疗可能干扰研究治疗和评价,或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筛查前 6 个月内出现重大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
不愈合的伤口、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筛查前 6 个月内有肠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在筛选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其他研究性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临床试验;
已知对阿瓦斯汀/或任何其他赋形剂和任何化疗成分过敏;
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的证据;体格检查结果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中存在适当的疑似疾病或症状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禁止使用研究药物或将患者置于与治疗相关的并发症的高风险中;
筛查前5年内以外的恶性肿瘤(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根治性切除后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根治性切除后的导管原位癌除外);
咯血史,即筛查前3个月内咳出至少1/2茶匙(2.5ml)的血液;
既往 HIV 感染或 HIV 筛查阳性,或 HCV 阳性,或 RPR 阳性;
乙肝表面抗原(HBV)阳性,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L的患者;
由于其他原因,预计该研究不会完成,或者不应包含在研究者的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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