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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吉非替尼治疗晚期胰腺癌的临床价值 【摘要】目的观察吉非替尼治疗晚期胰腺癌的疗效、临床获益和毒性。方法 16例晚期胰腺癌患者均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评价客观指标。吉非替尼口服/d。结果 16例患者中,14例可进行疗效评价,其中CR 1例,PR 4例,SD 4例,PD 5例。总有效率为35.71%,稳定率为28.57%,临床获益反应率为64.29%。结论吉非替尼可用于晚期胰腺癌患者的治疗,且副作用可耐受。 【关键词】吉非替尼;晚期胰腺癌;治疗;临床价值,其中女性7例,男性9例;年龄55~70岁,平均年龄61岁。所有患者均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影像学上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的病灶作为靶病灶。其中,7例患者分别接受过奥沙利铂、氟尿嘧啶或奥沙利铂、氟尿嘧啶或联合治疗,但疗效不佳。该治疗在先前治疗停止后4周开始。所有患者治疗时评分≥70分,血常规、肝肾功能、心肌酶、血糖、心电图均正常。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2 治疗方法吉非替尼()每天口服,4周后评价疗效。
在申请过程中,除非出现无法忍受的副作用或疾病进展,否则应停用吉非替尼。 1.3 评价标准根据WHO标准评价客观疗效。分为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稳定(SD)和进展(PD)。临床受益率疗效评价标准:镇痛剂用量减少≥50%,需每日记录;疼痛强度降低≥50%,需要每天进行评估,使用疼痛记忆评估卡(MPAC)进行评估,评分范围为0-100,每周总结;身体状况改善≥20,需每周评估,采用卡诺夫斯基评分法;体重增加≥7%,非液体潴留的患者,需要每天称重。上述指标之一改善4周以上,其他指标未恶化者,评价为临床获益病例。不良反应按照WHO抗癌药物急性和亚急性毒性标准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病例治疗情况 16例患者中,2例仅完成2周治疗,因经济条件退出治疗; 14名患者全部完成了4周的治疗。吉非替尼剂量未调整。 2.2 疗效评价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14例吉非替尼治疗成功的患者中,4周后评价:CR1例、PR4例、SD4例、D5例,有效率为35.71%(5/14),确定率为28.57%(4/14)。其中,目前有效稳定9例)仍在服用吉非替尼。达到CR的患者已服用吉非替尼12周。
2.3 临床受益评价的14例患者中,临床受益率为9/14(64.29%),主要表现为患者疼痛评分改善≥50% ,镇痛药使用量减少≥50%,身体状况改善≥20%。 2.4 不良反应 所有患者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估。不良反应主要为1、2级皮疹、腹泻、口腔炎、白细胞计数下降、血红蛋白下降、恶心、呕吐、转氨酶轻度升高等。无3~4级毒副作用及治疗相关死亡. 其中皮疹10例(71.43%),9例有效患者中有8例出现皮疹。 3 讨论 自靶向治疗药物问世以来,胰腺癌的靶向治疗一直是研究热点。体外和体内实验表明,胰腺癌组织细胞中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表达[6,7]。其表达与胰腺癌的预后密切相关。有学者发现,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表达的胰腺癌患者生存期较短[8]。吉非替尼是一种小分子苯胺喹啉化合物,一种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家族在将细胞外信号转导到细胞中发挥作用。它增加肿瘤细胞的增殖,防止细胞凋亡,并增强其活性、粘附性和侵袭性。 EGFR转导的信号在肿瘤进展中发挥作用,例如肿瘤血管生成、远处扩散和细胞凋亡的抑制。关键作用。 EGFR酪氨酸激酶受体介导的信号转导通路可促进肿瘤细胞的增殖,EGFR靶向治疗可有效抑制肿瘤细胞的增殖和血管生成。
吉非替尼口服给药方便,生物利用度约为60%,半衰期为41h。主要在肝脏代谢,患者耐受性良好。针对EGFR及其信号转导的临床研究可以抑制肿瘤细胞增殖、血管生成和DNA损伤修复。由于我们刚刚开始这项研究,累积病例数和随访时间不足以计算一年的生存期,但研究结果表明,有效稳定率和临床受益率仍然令人鼓舞,尤其是在达到CR的患者中,1例PR患者,1例SD患者,既往曾接受过、草酸铂、5FU等药物的单药或联合化疗,出现耐药,但经联合治疗后仍有效吉非替尼。综上所述,吉非替尼治疗晚期胰腺癌具有明显的临床价值,是一种毒性可耐受的有效方案。然而,只有部分受益人参与其中,这表明不仅EGFR突变而且其他基因变化也参与了胰腺癌的发展。不仅如此,EGFR序列的变化也会影响吉非替尼的治疗反应,胰腺癌的治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 2006, 56(2):.[2],.., 2006, 2(2):.[3] 李俊生, 唐文浩. 季飞效应及替尼对胰腺癌细胞集落形成和体外侵袭能力的作用机制. 中国消化杂志, 2006, 26 (11):.[4],,, et al.., 2003, 9( 4):.[5],,, etal.er:., 2003, 11(3):.[6].cer.acol, 2004, 54():6977. [7] ,,, et al.: ., 2004, 29 (1): 18.[8],,, et al.: ., 2008, 6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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