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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今天来说说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保政策的特殊用药补偿和报销程序。
18种特药自2017年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特药品种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等。特药名单包括:吉非替尼片、注射用地西他滨、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培门冬酶注射液、达沙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盐酸厄洛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雷替曲塞、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
18种特药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特药责任医师的“三定”原则,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特药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参保患者只能同时享受1种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已经接受援助赠药项目的,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1、即时结报所需材料
(1)参保居民在潍坊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结报窗口直接结算。
(2)参保居民在山东省内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提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和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2、非即时结报所需材料
(1)参保居民身份证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盖医疗机构章)
(3)门诊病历(慢病门诊治疗提供)
(4)住院单据复印件及潍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原件。
(5)领款账户为参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死亡患者提供受益人账户,同时提供权益声明、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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