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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月29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自去年10月国家医保局宣布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清单以来,截至2018年底,在3个月,31人被列入医保报销名单。27种抗癌药物已在各国谈判中被参保人使用和报销。我省累计1.6万参保人员受益,医保基金平均报销比例超过50%。
53种药品为国家谈判药品
近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谈判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转发了《关于贯彻落实17国家三部门《全国医保谈判抗癌药》明确要求各地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做好协议药品供应保障、成本结算等工作,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共谈判药品包括53种药品。具体药物名称为利拉鲁肽、替格瑞洛、重组人尿激酶原、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重组人脑钠肽、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吗啉硝唑氯化钠、泊沙康唑、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索利帕替尼、埃罗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内皮抑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喹硫平、帕罗西汀、康佩尔赛普、雷珠单抗、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注射液、复方银杏内酯注射液黄带片、注射用黄芪多糖、神怡胶囊、阿扎西他滨苷类、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
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实体瘤和血液肿瘤(如肺癌、肾癌、直肠癌、胃癌、乳腺癌、鼻咽癌、前列腺癌、胃肠道胰腺内分泌肿瘤、黑色素瘤、肝癌等,白血病、淋巴瘤)等);还用于治疗眼科疾病、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心肌梗塞、脑梗塞、高血压)、肝硬化、糖尿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保险人员急需疗效明显的药品。
“药品比例”不再是公立医院责任目标的考核指标
为确保国家协商药品政策的落实,我省采取了与目前我省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相衔接的方式。截至去年底,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成交53个议价药品。2018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协议药品费用不纳入当年控制范围,合理使用协议药品费用单独核算支付。在制定2019年结算办法时,将考虑2018年协商好的药品使用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需求,合理确定2019年的总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开始,“药品比例”将不再作为公立医院责任目标的考核指标。各级医疗机构将根据诊疗规范、相关物质临床应用指南和诊疗能力制定医院协商用药规范,及时采购和配备必要的药品,不得使用总成本控制, 《药品比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等,以影响药品采购、供应和合理用药的谈判。
参保患者使用国家协商药品如何报销?
对于国家协商确定的参保患者用药如何报销的问题,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协商一致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限制。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协议药费,按照医保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同时,国家议定的药品符合慢性病和特殊病用药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用药规定执行。
“例如泊沙康唑口服液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为2800元(40mg/瓶),满足恶性肿瘤患者移植后(干细胞和实体器官移植)和侵袭性曲霉菌严重粒细胞缺乏症的预防和念珠菌感染,或伊曲康唑或氟康唑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或接合菌感染,个人缴费比例为10%,即患者在使用,药物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费用结算时,个人先支付280元,剩余的2520元可按住院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患者自费部分直接与医院结算,其余部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直接结算。”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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