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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近日我市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将职工、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度谈判的瑞戈非尼等14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及我省2017年度谈判的西妥昔单抗等3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凡参加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符合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均在享受待遇范围之内。
2018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14种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1万元。2017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3种药品,自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自2019年度起,以上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均为2万元。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标准为2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三定”管理。目前我市大病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等29家,责任医师共302名,定点零售药店有39家,具体可登录“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可选一家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填写《潍坊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责任医师对参保患者用药申请进行评估,填写评估意见及治疗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参保患者持身份证、社保卡、《申请评估表》及病历、病理诊断等相关医疗文书,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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