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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推荐
该临床是免疫靶向和化疗的结合;此前公布的数据如下:客观缓解率为73.5%,中位缓解持续时间为11.1个月;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且既往靶向治疗失败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参加;有软脑膜疾病病史的患者不能参加;不受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不能参与;治疗后病情稳定4周以上的脑转移患者 参与;全国多中心。
研究中心
上海
北京
浙江杭州
河南郑州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辽宁沉阳
陕西西安
四川成都
南京, 南通, 江苏
吉林长春
广东广州
山东济南
湖北武汉
福建福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协商为准
() 是一种与 PD-L1 结合并阻断其与 PD-1 受体相互作用的单克隆抗体。通过抑制PD-L1,可以激活T细胞破坏肿瘤细胞。
此前一项III期临床试验的最新结果显示,阿特珠单抗+贝伐单抗+卡铂+紫杉醇联合方案在EGFR突变的初治转移性非鳞状细胞癌患者(ORR)中的客观缓解率为73.5 %,中位缓解持续时间 (DOR) 为 11.1 个月。
研究药物: (III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贝伐单抗 + 紫杉醇或培美曲塞 + 卡铂)
试验标题:阿特珠单抗联合贝伐单抗,研究者选择紫杉醇或培美曲塞和卡铂对比安慰剂联合贝伐单抗、紫杉醇或培美曲塞和卡铂对比在 IV 期非鳞状细胞癌患者中化疗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适应症:IV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赞助商:(罗氏)
用药周期
阿特珠单抗的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20mL/片;静脉注射 (IV),每 3 周一次,每次,直到研究者全面评估放射影像学和生化数据、局部活检结果(如果有)和临床状态(例如,疾病继发性疼痛等症状恶化)、不可接受的毒性或缺乏临床益处。
标准约束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18 岁。
2、根据美国癌症分期联合委员会第 8 版手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具有敏感 EGFR 突变或 ALK 的 IV 期非鳞状(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肿瘤患者先前靶向治疗的重排和失败。
3、东部合作肿瘤学表现状态评分为 0 或 1。
4、既往出于治愈目的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非转移性疾病患者,以及自上次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后直至随机化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患者间隔至少6个月。
5、可测量病灶根据 v1.1 进行定义:只有在放射后该部位有明确的疾病进展记录时,才能将先前辐照过的病灶视为可测量病灶。唯一的病变部位。
6、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7、以下实验室结果定义的足够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在随机分组前 14 天内完成。
8、筛查时 HIV 检测结果为阴性。
9、筛查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 测试为阴性。
10、筛查时总乙肝核心抗体()检测阴性,或筛查时总检测阳性后乙肝病毒(HBV)DNA检测阴性,仅对总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进行HBV检测DNA检测。
11、筛查期间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阴性,或筛查期间HCV抗体检测阳性后HCV RNA检测阴性,仅对阳性患者进行HCV RNA检测丙肝抗体检测结果。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禁欲(无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药具,并同意不捐赠卵子,定义如下:治疗期间和最后一剂阿特珠单抗后 5 个月和治疗后 6 个月最后一剂贝伐单抗、紫杉醇和卡铂,女性必须保持禁欲或采取年度失败率
13、男性:同意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使用安全套,并同意不捐精,定义如下:对于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侣怀孕的男性患者,必须保持在最后一剂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后禁欲或使用避孕套 6 个月,以防止胎儿接触这些药物。
排除标准
1、治疗过的有 CNS 病变的无症状患者符合条件:根据 v1.1 确认的可测量病变必须存在于 CNS 之外。
2、软脑膜疾病史。
3、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要止痛药的患者在进入研究时必须有稳定的止痛药方案。如果存在适合姑息性放疗的症状性病变(例如,骨转移或侵犯神经的转移),则应在随机分组前完成治疗。患者应该从辐射的影响中恢复过来。不需要最短恢复期。如果进一步生长可能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的无症状转移性病变(例如,当前与脊髓受压无关的硬膜外转移)应考虑在随机分组之前进行局部区域治疗(如果适用)。
4、不受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每月或更频繁)的腹水允许患者留置导管(例如)。
5、不受控制或有症状的高钙血症(离子钙>1.5 mmol/L,钙>12 mg/dL 或校正后的血清钙>ULN)。
6、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有上述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肉芽肿病、干燥病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
7、胸部CT扫描筛查时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活动性肺炎病史 有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证据照射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8、活动性肺结核。
9、主要心血管疾病,例如纽约心脏病学院心脏病(II 级或更高级别)、随机分组前 3 个月内的心肌梗塞或脑血管事件、不稳定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心绞痛。
10、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除诊断外的大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大手术。
11、筛查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5年OS率>90%),如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癌。
12、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菌血症或严重肺炎而住院。
13、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预防性接受治疗性口服或静脉内抗生素治疗的患者符合纳入研究的条件(例如,用于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化的抗生素) .
14、过去曾接受异基因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
15、 将禁止使用研究药物、任何其他影响结果解释、使患者因治疗、代谢紊乱、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而增加并发症风险的疾病。
16、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进行治疗,无论是在 治疗期间还是预计在最后一次 给药后 5 个月内使用这种疫苗是必需的。
17、目前的HBV抗病毒治疗。
18、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批准的抗癌治疗或研究性治疗,但 TKI 治疗除外,该治疗应在第一次治疗前停止至少 8 天或大约 5 个半衰期研究治疗的剂量(以较长者为准)。
19、既往接受过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阻断治疗,包括抗CTLA-4、抗PD-1)和抗PD-L1治疗性抗体。
20、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介素-2)。
21、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 TNF-α 药物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治疗或预计需要全身性治疗在研究治疗过程中进行免疫抑制治疗,除非: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48 小时以治疗造影剂过敏反应的患者)在临床监查员批准后有资格参加研究。接受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体位性低血压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患者有资格参加该研究。
22、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的严重过敏或过敏反应。
23、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或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24、 已知对紫杉醇、卡铂和/或贝伐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过敏。
25、怀孕或哺乳或可能怀孕的人在研究治疗期间或在最后一剂贝伐单抗+卡铂+紫杉醇后5个月内或最后一剂贝伐单抗+卡铂+紫杉醇后6个月内。育龄妇女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26、使用紫杉醇的患者:NCI v5.0 标准定义的≥2 级周围神经病变。
27、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允许使用抗高血压治疗来控制这些参数。
28、存在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29、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患有严重的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的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30、≥4级静脉血栓栓塞病史。
31、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有≥2级咯血病史(定义为每次≥2.5 mL鲜红色血液)。
32、有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的证据(即,在没有治疗性抗凝剂的情况下)。
33、肿瘤浸润或毗邻大血管的证据。
3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2 天进行针头活检或其他微创手术,不包括放置血管输液装置。
35、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有腹瘘、胃肠道 (GI) 穿孔、腹腔脓肿或活动性胃肠道出血史。
36、严重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无法愈合的骨折。
37、研究开始前 7 天内当前或最近(开始研究治疗前 10 天)阿司匹林(> 325 mg/d)或氯吡格雷(> 75 mg/d),只要 INR 和 Full -剂量口服或非肠道抗凝剂可用于治疗目的和/或 aPTT 不超过治疗限度,并且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已服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 ≥ 2 周。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剂。不推荐同时使用直接口服抗凝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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