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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商品名:/
适应症:肺腺癌、肺鳞状细胞癌、大细胞肺癌
剂型/给药途径:静脉注射/静脉输注
药物类型:靶向治疗药物
上市地区:中国大陆
中国批准:是
适应症:
转移性结直肠癌贝伐单抗联合基于 5-氟尿嘧啶的化疗适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不良反应:
低血压、腹泻、呼吸困难、皮疹、高血压、乏力、潮红、蛋白尿、腹痛、乏力、胃肠穿孔、肺出血、咯血、胃肠瘘、出血、多发(多发)浆膜炎、肺动脉高血压、高血压脑病、肠坏死、吻合口溃疡、全血细胞减少、鼻中隔穿孔、发音困难、胃肠道溃疡、胆囊穿孔、发红
剂量:
一般的
贝伐单抗应由卫生专业人员在输注前使用无菌技术稀释。贝伐单抗通过静脉输注给药,第一次静脉输注持续 90 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液耐受良好,第二次输液时间可缩短至60分钟。如果 60 分钟的输液也被患者很好地耐受,那么所有后续的输液都可以在 30 分钟内完成。
建议继续使用贝伐单抗治疗直至疾病进展。
转移性结直肠癌 (mCRC)
通过静脉输注贝伐单抗的推荐剂量为:每两周一次 5 mg/kg 体重,与 m-IFL(改良 IFL)化疗方案联合给药。
特殊剂量说明
儿童和青少年:贝伐单抗在儿童和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清楚。
老年人:老年人使用无需调整剂量。
肾损害:尚未研究贝伐单抗在肾损害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肝功能损害:尚未研究贝伐单抗在肝功能损害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使用、处理和处置的特殊说明
贝伐单抗输注不应与葡萄糖或葡萄糖溶液同时或联合给药。
不能使用静脉推注或推注()。
贝伐单抗应由卫生专业人员使用无菌技术配制。取出所需量的贝伐单抗并用 0.9% 氯化钠溶液将其稀释至所需给药量。贝伐单抗溶液的终浓度应保持在1.4-16.5mg/ml之间。
由于该产品不含防腐剂,因此应丢弃小瓶中任何剩余的药物产品。作为注射用药物,给药前应目视检查有无颗粒物和变色。
不兼容
未观察到贝伐单抗与聚氯乙烯和聚烯烃袋之间的不相容性。当用葡萄糖溶液 (5%) 稀释时,观察到贝伐单抗的浓度依赖性降解。
未使用/过期药品的处置
尽量避免药物在环境中的释放。药物不应在废水中处理,应避免在生活垃圾中处理。如果当地可用,请使用高效的收集系统进行处置。
剂量调整
不建议减少贝伐单抗的剂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请停止使用贝伐单抗:
1.胃肠穿孔(胃肠穿孔,胃肠瘘形成,腹腔脓肿),涉及内脏瘘形成
2.需要干预的伤口裂开和伤口愈合并发症
3.严重出血(例如,需要干预)
4.严重的动脉血栓事件
5.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6.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 (RPLS)
肾病综合征
1.在以下情况下应暂停贝伐单抗:
2.择期手术前 4 周
3.药物控制不佳的严重高血压
4.中度至重度蛋白尿需要进一步评估
5.严重的输液反应
防范措施:
胃肠穿孔
接受贝伐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胃肠道穿孔和胆囊穿孔的风险可能增加(见不良反应)。
胃肠道穿孔患者应永久停用贝伐单抗。
瘘管
使用贝伐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瘘管的风险可能增加(见不良反应)。
发生气管食管 (TE) 瘘管或任何 4 级瘘管的患者应永久停用贝伐单抗。在存在其他瘘管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贝伐单抗的信息有限。胃肠道外瘘管患者应考虑停用贝伐单抗。
流血的
接受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出血风险增加。尤其是肿瘤相关出血(见不良反应)。贝伐单抗治疗期间出现 3 级或 4 级出血的患者应永久停用贝伐单抗。
通常通过影像学或临床症状和体征判断的 CNS 转移患者被排除在贝伐单抗临床试验之外。因此,没有相关的前瞻性随机试验评估该人群中枢神经系统出血的风险。
应监测患者中枢神经系统出血的体征和症状,如果发生颅内出血,应停止贝伐单抗治疗。
在具有先天性出血素质和获得性凝血障碍的患者中,或在开始使用贝伐单抗之前接受全剂量抗凝剂治疗血栓栓塞的患者中 抗安全信息,因为此类患者通常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因此,在对此类患者进行贝伐单抗初始治疗前应慎重考虑。然而,在接受贝伐单抗治疗并发生静脉血栓形成并同时接受全剂量华法林和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中,3 级或更高级别出血的发生率没有增加。
未经批准的玻璃体内使用混合物导致的严重眼部感染(见不良反应)
在未经批准的用于癌症患者静脉内给药的阿瓦斯汀小瓶制剂的玻璃体内掺入未经批准的玻璃体内混合物后,已经报告了个体和群体的严重眼部不良事件(包括感染性眼内炎和其他眼部不良事件)。感染)。其中一些事件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视力丧失,包括永久性失明。
贝伐单抗不可用于玻璃体内使用。
肺出血/咯血(见不良反应)
接受贝伐单抗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致命的肺出血/咯血的风险(见出血)。近期肺出血/咯血(>1/2 茶匙鲜红色血液)的患者不应接受贝伐单抗治疗。
高血压
在接受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高血压发病率增加。临床安全性数据表明,高血压的发生可能是剂量依赖性的。对于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在开始贝伐单抗治疗之前,应充分控制既往高血压。没有关于贝伐单抗对开始使用贝伐单抗时血压不受控制的患者影响的信息。贝伐单抗治疗期间建议监测血压(见不良反应)。
在大多数情况下,高血压患者通过个体化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得到充分控制。对于用抗高血压治疗未充分控制的显着高血压患者,或患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的患者,应永久停用贝伐单抗(见不良反应和上市后经验)。
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 (RPLS)
在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中很少有关于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 (RPLS) 样体征/症状的报道,这是一种罕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其特征是癫痫发作、头痛、精神状态改变、视力障碍或皮质盲,伴有或不伴有高血压. RPLS的诊断需要通过脑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来确认,最好是MRI。对于 RPLS 患者,建议进行特定的对症治疗,包括控制高血压,同时停用贝伐单抗。对既往 RPLS 患者重新开始贝伐单抗治疗的安全性未知(见上市后经验)。
动脉血栓栓塞(见不良反应)
在临床试验中接受贝伐单抗联合化疗的患者中观察到仅接受化疗的患者动脉血栓栓塞的发生率更高,包括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心肌梗塞(MI)。
发生动脉血栓栓塞的患者应永久停用贝伐单抗。
有动脉血栓栓塞病史或 65 岁以上接受贝伐单抗联合化疗的患者在贝伐单抗治疗期间发生动脉血栓栓塞的风险增加。用贝伐单抗治疗此类患者时应谨慎。
静脉血栓栓塞(见不良反应)
使用贝伐单抗治疗时,患者可能有发生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包括肺栓塞。
如果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4 级)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肺栓塞,则应停用贝伐单抗。栓塞事件≤3级的患者需要密切监测。
充血性心力衰竭(见不良反应)
临床试验报告了符合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 诊断标准的事件。从无症状的左心室射血分数降低到需要治疗或住院的有症状的 CHF。
使用本产品治疗患有临床严重心血管疾病的患者时应谨慎,例如有冠心病病史或充血性心力衰竭。
大多数 CHF 患者患有转移性乳腺癌,并且之前接受过蒽环类药物治疗,之前接受过左胸壁放射治疗,或有其他发生 CHF 的危险因素。
有临床明显心血管疾病或既往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的患者应谨慎使用贝伐单抗。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与仅接受化疗的患者相比,在接受某些骨髓毒性化疗方案联合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重度中至重度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感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死亡)的发生率有所增加。
伤口愈合并发症
贝伐单抗可能会对伤口愈合产生不利影响。大手术后至少 28 天不应开始使用贝伐珠单抗,或者应等到手术伤口完全愈合后再使用贝伐珠单抗。对于在贝伐单抗治疗期间出现伤口愈合并发症的患者,应停止贝伐单抗治疗,直至伤口完全愈合。需要择期手术的患者也应停止贝伐单抗治疗(见不良反应)。
蛋白尿(见不良反应)
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接受贝伐单抗联合化疗的患者蛋白尿发生率高于单独接受化疗的患者。在接受贝伐单抗治疗的患者中,4 级蛋白尿(肾病综合征)并不常见。如果出现 4 级蛋白尿,应永久停止贝伐单抗治疗。
超敏反应、输液反应(见不良反应)
患者可能处于输液反应/超敏反应的高风险中。建议在贝伐单抗给药期间和之后密切观察患者,就像所有治疗性人源化 mAb 输注一样。如果发生反应,应停止输注并开始适当的治疗。全身性预防不能防止此类反应。
卵巢功能衰竭/生育力(见不良反应和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使用)
贝伐单抗可能会损害女性的生育能力。因此,在使用贝伐单抗治疗之前,应与可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讨论保留生育能力的方法。
驾驶和使用机器的能力 尚未研究贝伐单抗对驾驶和使用机器的能力的影响。然而,没有证据表明使用贝伐单抗治疗可能会增加损害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或导致心智能力下降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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